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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资代劳。
  第十五条 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劳动日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并按照当地劳动日工价标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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