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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决定报经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在自治区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明白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九条 向农民筹资必须在“一事一议”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农民筹劳必须在“一事一议”后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禁止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筹劳。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第十一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二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使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审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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