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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新政办发[2003]128号 2003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的议事行为。
  第三条 从2003年起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农村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由现行的男劳动力(年龄为18-60周岁)每年不超过30个,逐年递减10个;女劳动力(年龄为18-55周岁)每年不超过15个,逐年递减5个。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由每年承担5-10个,逐年递减2-3个。
  第四条 农村筹资和“两工”取消后的筹劳,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从2003年起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农民人均筹资每年不得超过15元。从2006年起农村“一事一议”筹劳每男劳每年不得超过10天,每女劳每年不得超过5天。
  第五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七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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