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涉农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新政办发[2003]128号 2003年9月22日)
为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根据中发〔2000〕7号、国办发〔2003〕50号文件和自治区新党发〔2003〕10号文件的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涉农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认真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一)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坚决制止农村“三乱”(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牧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重新审核,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是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农民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分开实施和收缴。要坚决制止借助行政权利搭车收费和搭售商品的行为;制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制止按人头、田亩乱摊收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机电灌排、牲畜防疫、农业用水等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的服务收费的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收费的定价和收取行为,禁止乱涨价、乱加价,保持良好的收费秩序。
(二)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涉及农牧民负担的集资和摊派项目。今后,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