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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6月10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适用税率(%)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一、果品               8
  二、水产品
    淡水养殖和淡水捕捞        8
  三、花卉、经济林苗木         8
  四、林木产品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产成品和半成品 8    8
  五、食用菌              8
  六、药材               5
  七、特产作物
    啤酒花、酱用蕃茄、打瓜籽等    8
    安息回香、芦苇等         5
  八、烟叶                    20
    晾晒烟叶、烤烟叶              20
  九、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马皮              5
    羊毛、兔毛                 10
    羊绒、驼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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