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业特产税征收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农民及其他个人以户为单位,向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国有(集体)农牧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以场为单位,向当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向产品收购地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征收。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收入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在核实税源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规定的农业特产税依率计征税额,编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收到纳税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税款时,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完税证。对不按规定开具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缴。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只能用于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第十七条 纳税人收购跨省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