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3]128号 2003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国务院令第14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果品:包括苹果、梨、葡萄、桃、杏、核桃、西甜瓜、其他水果、干果等;
  (二)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
  (三)花卉、经济林苗木;
  (四)林木产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
  (五)食用菌:包括金针菇、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六)药材收入,包括:枸杞、贝母、鹿茸、鹿角、紫草、肉苁蓉等收入,不包括甘草、麻黄;
  (七)特产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酱用蕃茄、安息回香、芦苇等收入。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额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包括晾晒烟、烤烟;
  (二)畜产品:包括牛皮、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
  (三)林木产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五条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二章 税率

  第六条 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