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业税及附加的计算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入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第十三条 应纳农业税税额及农业税附加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农业税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农业税附加额=应纳农业税税额×附加率
第七章 农业税减免
第十四条 农业税的减免:
(一)依法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征五年农业税;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林水利院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土地免征;
(三)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良种面积,须以农业税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良种繁殖面积为依据,良种繁殖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
(四)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庭院经济)免征;
(五)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废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免税;
(六)高寒山区、边境乡镇等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
(七)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植被为目的的种草,免征;
(八)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不包括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耕种的土地;
(九)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查实后予以适当减免。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1)欠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2)欠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70%;
(3)欠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50%;
(4)欠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35%;
(5)欠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20%;
(6)欠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所列减免税事项,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