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