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发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2003]868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