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两改”)进度,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两改”已完成的地区,要实现城乡生活用电同价,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两改”未能完成的地区,农村电价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下半年,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审批喀什、克州、和田、哈密、博州、乌鲁木齐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整顿电信服务收费。农民装移电话机,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禁止电信企业以任何借口收取电杆费、界外电路建设费等费用,对装机工料费从低核定,现行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六、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原则,所有收购粮食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市场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落实粮食主产区定购任务内粮食补贴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粮食收购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杂扣水行为;对借农产品收购之机乱收费的,坚决从严查处。积极做好棉花价格和供求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工作。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打击缺斤少两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七、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具体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869号)、自治区计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54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文件执行,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紧紧围绕涉及农民生活和生产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农业用水等方面的收费问题,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涉农收费清理检查;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落实收费政策的配套措施;试点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站,聘请村级价格监督员,加大指导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加强涉农价格收费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做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的议事行为。
第三条 从2003年起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农村劳动积累工,按标准工日计算,由现行的男劳动力(年龄为18-60周岁)每年不超过30个,逐年递减10个;女劳动力(年龄为18-55周岁)每年不超过15个,逐年递减5个。农村义务工,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由每年承担5-10个,逐年递减2-3个。
第四条 农村筹资和“两工”取消后的筹劳,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从2003年起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农民人均筹资每年不得超过15元。从2006年起农村“一事一议”筹劳每男劳每年不得超过10天,每女劳每年不得超过5天。
第五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六条 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七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