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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三)对修建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医院、学校、小城镇建设等占用的耕地和因毁损无法复耕的土地,按照实事求是,从严控制的原则,减少计税土地;
  (四)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面积,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

第三章 税率

  第五条 农业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国有农牧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部队农场、学校农场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农业税计税价格

  第七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价区的粮食收购价确定。除国家政策调整外,一经正式确定的农业税负担要保持长期稳定。

第五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粮食作物收入,包括豆类、薯类、油料、饲草等农作物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棉花、麻类、甜菜、烟叶、蔬菜等其它农作物折合成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第(一)(二)项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成主粮(小麦),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计税土地面积收获的农作物产量,按照1997年-2001年农作物实际产量平均数为依据确定一个常年产量。
  第十条 依法耕种河床、河滩等无固定收入的土地,不评定常年产量,在有收入的当年,比照毗邻同等收成的耕地的常年产量计征。
  第十一条 常年产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对勤劳耕作、运用科技或加大投入而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对怠于耕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核减。

第六章 农业税及附加的计算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入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第十三条 应纳农业税税额及农业税附加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农业税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农业税附加额=应纳农业税税额×附加率

第七章 农业税减免

  第十四条 农业税的减免:
  (一)依法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征五年农业税;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林水利院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土地免征;
  (三)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良种面积,须以农业税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良种繁殖面积为依据,良种繁殖面积达到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
  (四)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庭院经济)免征;
  (五)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废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免税;
  (六)高寒山区、边境乡镇等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
  (七)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植被为目的的种草,免征;
  (八)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不包括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耕种的土地;
  (九)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查实后予以适当减免。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1)欠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2)欠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70%;
  (3)欠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50%;
  (4)欠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35%;
  (5)欠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20%;
  (6)欠收二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所列减免税事项,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牧民定居,承包的应税土地,从定居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十六条 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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