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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生与疫苗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
  (六)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四、疫苗预防接种的组织管理
  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开展流感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监测、报告和调查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发现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附件十五:     医院门(急)诊发烧病人筛查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门(急)诊发烧病人筛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分流病人,提高对发烧病人的甄别准确率,确保将普通感冒、流感等引起发烧的病人与非典型肺炎病毒引起发烧的病人实行分诊治疗,特制定医院门(急)诊发烧病人筛查办法。
  一、国内或新疆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后,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开展预检工作的范围。
  二、开展预检工作地区内的各医院门(急)诊均应设立醒目的发热预诊室,并有明显的发热门诊标志,在入口处设专人测体温,对发烧患者进行预检。
  三、指定设有呼吸道疾病发热门诊的医院必须设隔离室。隔离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查设施,设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快速手消毒剂。入口处放置隔离衣、N-95口罩、手套、防护镜。与病人皮肤直接接触的床单(罩)、诊垫(巾)要一人一用一清洁或消毒。诊桌、诊椅、诊床等应每日清洁,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各级医院门(急)诊对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同时做好门(急)诊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各门急诊对筛查出的发烧病人,必须给其戴口罩,并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预诊室就医。各预诊室必须配置高资质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正常就诊。未设发烧门诊的医院对发现的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后,由首诊医师负责将病人转至当地设有呼吸系统疾病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转运过程中,注重司机和医护人员防护,转运工作结束后,做好运输工具的消毒。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指定2人,专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工作。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如有上网条件,立即通过互联网登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系统进行直报,同时报当地所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没有上网条件,立即以电话的形式报当地所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确诊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具备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并进行病情动态观察,完成与诊断相关的所有检查项目。诊断时应注意与支原体肺炎、结核病、流感、军团菌性肺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鉴别和区分,必要时可做抗支原体抗体、OT或PPD试验、痰抗酸杆菌监测、麻疹抗体和流行性出血热抗体等检测。
  对经自治区和燉或地州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程序确认的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除按要求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外,要认真填写非典型肺炎转院病人基本情况,请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其转移到辖区内疑似病例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
  七、各级医疗机构门急诊主诊医师必须经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包括传染病法律知识、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消毒隔离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等)的系统培训。
  八、主诊医务人员应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和工作帽、防护眼镜,穿白大衣、工作裤和工作鞋。主检医务人员接诊每位患者后,均应洗手或采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接诊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病人后,应立即更换全部防护用品。抢救病人时应加穿防水围裙,戴乳胶手套和防护面具,以防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污染。下班时应洗头、洗澡,清洁口鼻。
  九、非典型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再发烧就诊时,各级医院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将其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附件十六: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三、各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业火化遗体;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四、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要对殡仪馆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遗体接尸火化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
  六、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七、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非传染性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八、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十七: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


          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民委、民政部等部门文件要求,特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一、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民族、宗教部门
  在遇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病例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负责做好丧葬有关具体事宜。
  (二)卫生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消毒等技术处理,标本采集、尸体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医护工作人员防护和病房、污染物、车辆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处理;负责指导民政等部门参加死亡病理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和工作场所的消毒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民政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火化,并负责骨灰的收集工作。在卫生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殡葬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隔离和火化场所的消毒工作。
  (四)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家属和亲友的安抚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死亡病例遗物的消毒清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
  负责提前安排好警力,防止死亡病例尸体火化过程中出现事故;确保运送尸体的道路畅通。
  (六)宣传部门
  该患者死亡后,由自治区“防非”领导小组宣传组负责发布新闻稿,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二、尸体处理程序
  (一)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消毒处理。具体步骤为:
  1.去除外层衣物。
  2.清理尸体表面污物、粪便。
  3.先将尸体口腔、鼻孔、肛门、阴道等开口处,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棉花填塞。尸体表面用0.5%过氧乙酸喷洒或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布单严密包裹。
  4.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一层(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5.病人遗物放入污物袋(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6.移出病房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二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二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7.移出室外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三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三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二)民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运输和火化。没有火化设施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深埋。深埋应选择距离水源50米以外、距离居民区500米以外、地势较高处,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信仰伊斯兰教死者,需要在尸体底部铺垫厚3~5cm生石灰后掩埋。对使用棺木入葬的,需要在棺材内的尸体两侧及底部铺垫厚达3—5cm生石灰,棺外底部铺垫厚度达3~5cm生石灰掩埋。以上两种方法每具尸体均需要约15公斤生石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负责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参与遗体处理、运送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和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深埋。
  三、病理学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当前各地不具备采集、保存、检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条件,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采集、保存和运输死者样品和开展相应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四、火化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
  (一)在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的指导下,由殡葬机构负责对火化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空气的消毒:将过氧乙酸稀释成0.5—1.0%水溶液,加热蒸发,在60—80%相对湿度,室温下,过氧乙酸用量按1g燉m3纯过氧乙酸计算。薰蒸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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