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
根据卫生部《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须向临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专业人员,与临床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新疆医科大学所属临床医疗机构派驻流行病学专业人员。
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向本地地区级医疗机构派驻流行病学专业人员。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向本地县级医疗机构派驻流行病学专业人员,并负责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可由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应负责对其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知识培训。自治区境内兵团、武警、军队、铁路、民航、石油等系统和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流行病学专业人员,由本系统或本单位负责派驻。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坚持实行“属地化”原则。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由首诊医师负责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接诊医师和与其共同开展工作的流行病调查人员同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以最快速度和方式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各级各类临床医疗机构和向临床医疗机构派驻工作人员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必要的制度,负责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和疫点处理工作,由密切接触者和疫点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要同时查询、追索并记录调查对象密切接触者和可能受到污染疫点的有关资料,并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将密切接触者及疫点的资料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调查对象密切接触者和疫点在本县(市、区)的,由接到报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处理。调查对象密切接触者和疫点不在本县(市、区)的,接到报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以最快方式,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或协调密切接触者和疫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对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
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具体报告处理工作程序,请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执行。
附件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疫情网络直报
1.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自治区县及县以上临床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称“疫情直报单位”),都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非典疫情直报”(登录地址:http:燉燉211.167.248.17)。
2.有能力通过互联网报告疫情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必须通过网络直接向卫生部报告“非典”疫情。
3.没有能力通过互联网报告疫情的临床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电话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疫情。
4.各级各类疫情直报单位和疫情报告人在向卫生部直报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同时,还须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兵团、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在进行非典疫情直报时,仍需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向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6.疫情直报单位应确定1-2名疫情报告专职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疫情报告专职人员应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上网操作,且相对固定。
7.自治区、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网上直报疫情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数据将不被计入上一级疫情统计总数。
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8.医务人员做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后,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并立即以电话形式通知本单位直报人员。直报人员接到首诊医生通知后,立即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同时电话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如没有条件,则直报人应立即以电话的形式,按《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如实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报人员报告,同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上述工作完成时限为城镇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
9.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报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后,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立即对报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对上报单位无条件上网的,专报人员应立即实施网络直报。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报告病例或报告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判定密切接触者的范围和对部分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
11.承担个案调查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已追踪到并完成流调的《密切接触人员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电子文件)上报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2.对外地来本地就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的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发病前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13.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家卫生部。
14.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8、9、10、11、12、13条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至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15.报告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或诊断病例排除时,报告疫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按前述8条、9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上报。
1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时,报告疫情医疗机构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按前述8、9条的程序和要求上报。
三、其他
17.自治区承担对地、州网络直报人员师资培训和业务指导。师资培训对象主要为各地(州、市)、县(市、区)级和兵团、铁路、民航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人员。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完成用户ID和密码的配发和管理。
兵团、铁路、民航、军队、武警等系统负责本系统网络直报人员的培训。
18.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方式(ADSL、DDN)接入Internet;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第一次使用时须更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19.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拨号或其它方式接入Internet,对当地报告的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
2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定期开展医院漏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附件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
编号: 病历号:
1 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修订)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
2 首诊 □复诊 □更正 □转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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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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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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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港澳台、外籍: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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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单位(含学校、幼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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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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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详填): (市)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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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地址(详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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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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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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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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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职业: ┃
┃1、托幼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生□ 4、教师□ 5、保育员保姆□ 6、 ┃
┃饮食□ 7、商业服务□ 8、医务人员□ 8.1、医生□ 8.2、护士□ 8.3、护┃
┃工□ 8.4、医院行管人员□ 8.5、检验□ 8.6、其他□ 9、工人□ 10、民工□ 11、 ┃
┃农民□ 12、牧民□ 13、渔(船)民□ 14、干部职员□ 15、离退休人员□ 16、家务┃
┃待业□ 17、其他□ 18、军队□ 19、武警□ 20、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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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来源:隔离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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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史(详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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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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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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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分类:确诊□ 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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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归:出院□ ┃
┃转院:转入□ 转出□ ( 年 月 日) ┃
┃ 对方医院名称(代码) ┃
┃死亡:(死于本病□、死于它病□)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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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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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报告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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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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