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医疗救治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预检工作,启动全区的发热门诊,启动自治区和发生疫情地、州、市、县定点医院,开展现症病人的救治。
三、特大事件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提出特大事件预警建议并经卫生部审定后,自治区立即启动特大事件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医疗防治组、留验组、疫情监测与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农村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教育组等,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组职能与重大事件响应时相同。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重大事件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控网络,实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学校、工地和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餐饮服务业等“各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市、区)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在所有进疆交通路口设立交通检疫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交通检疫组,实施防疫检查。火车站和民航机场进出口的检疫工作分别由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地方卫生部门协助。所有进出新疆的人员均须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旅客或过往人员,要送留观站集中留观;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旅客由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入驻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当地所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学校要跟踪了解所有离校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将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要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归各地“防非”指挥部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责任制和医务人员首诊责任制,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或医务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
(三)医疗救治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均设立预检门(急)诊。启动全区各发热门(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开展“非典”病例的诊断和救治工作。自治区组织医疗救治专家组赴各地指导开展病例救治工作。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技术、物资援助。
四、结束响应
最后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向卫生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卫生部批准后,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城镇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各级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地区视情况给予补助。
二、物资保障
(一)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晶片、漂白粉、药品、检验试剂等物资。
(二)疫情发生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适时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自治区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全区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清理2003年上半年,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制定、转发的“防非”有关文件,用以统一指导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五、科研保障
(一)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科研机构开展临床治疗、抢救,流行病学、疾病控制和干预等方面的研究。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治疗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加快自治区级P3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大力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全社会的防病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兵团、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部门、系统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附件(十八件)
附件一 政府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
附件二 新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网络及流程(略)
附件三 自治区设置发热门诊医院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备医院名单
附件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
附件五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略)
附件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附件七 发热门诊每日疫情报告表
附件八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表
附件九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略)
附件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
附件十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十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表
附件十三 《旅客健康申报表》
附件十四 《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十五 医院门(急)诊发烧病人筛查办法
附件十六 《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附件十七 自治区《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
附件十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附件一: 政府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