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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5.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根据专家意见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报告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向卫生部报告疫情预警建议,并在卫生部审核确定预警级别后,决定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五)省际间交流
  自治区卫生厅在向国内有关省份通报新疆“非典”疫情情况的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方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了解当地“非典”疫情情况。同时,通过互联网,查阅全区各省“非典”防治信息和动态,国际、国内“非典”防治进展情况等。区内发生疫情后,及时以公函和电子公告的形式,告诉相关省份开展传染源的追索工作情况。
  (六)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卫生部授权,自治区应及时公布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自治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由卫生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发布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表》(见附件十二)。未经授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均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预防与控制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间应当建立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新疆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或外埠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自治区卫生厅发出信息通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都要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旅客健康申报表》(见附件十三),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烧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在与外省区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要道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旅客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过往人员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旅客健康申报表》由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5天。在保存期限内,同班次旅客中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时,运输企业应负责将当次(班)的《旅客健康申报表》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或当地地区级疾控中心处理。
  疾控中心收到《旅客健康申报表》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录入计算机,并负责将旅客信息传至有关地、州、市、县,同时传送自治区疾控中心。
  各地各单位应主动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发生疫情时,如必须前往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登记。
  (三)应急处置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疾病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各地要确保应急处理小组工作用车,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四)预防接种
  做好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免疫水平。每年10月底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十四),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积极推荐和开展流感疫苗接种。接种工作采取自愿的原则。接种过程中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开展接种活动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五)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要在普及“防非”知识的同时,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疫情,举报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心理压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督导检查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卫生监督专业队伍,配备传染病监督、医疗机构监督等相关方面人员,负责对公共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留验站、消毒隔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人员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和指导。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筛查与诊断
  自治区确定开展预检工作地区的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均要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筛查办法见附件十五《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初诊工作要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接受过“非典”流行病学及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医生承担,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热病人的诊断水平。
  (二)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设立在专门区域,就诊流程完全独立,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发热门诊应设立留观室,可疑的发热病人应送往指定医院留观病房隔离治疗观察。发热门诊要完善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三)病人的转运和转诊
  地(州、市)、县(市、区)应配置专门的120急救车辆用于运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患者、疑似患者和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根据情况,各地可对本辖区内急救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对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通过当地120急救专用车转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按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通知》执行。
  (四)外籍人员中发生疫情时的处理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收治。
  2.外籍人离境就医问题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尸体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死亡后,遗体和遗物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附件十六)和自治区《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附件十七)要求处理。
  患者遗体原则上不进行尸体解剖,如必须进行,必须在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由殡仪馆运尸车将尸体接运至殡仪馆解剖室进行解剖。尸解时,尸解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尸检后的尸体及废弃物立即火化,尸体解剖室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六)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制
  1.各地都应确定1至数所条件较好的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并根据情况确定1至数所后备医院。
  2.疫情发生时,按预警级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计划启用相应数量病床,分别收治诊断或疑似病人。
  3.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对口支援自治区北郊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对口支援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院。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当地实际,负责指定当地定点医院的对口技术支援单位。
  4.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医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5.军队、武警、兵团确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按照就近、就地治疗和隔离的原则,收治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七)专家队伍
  自治区、地(州、市)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医院感染组、中民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自治区成立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技术培训(见附件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八)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医院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定点医院要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并加强人员培训。支援医院要做出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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