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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3]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区的传入、蔓延和流行,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在总结全国及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努力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一《政府各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
  4.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证一旦出现疫情,各环节能相互紧密衔接,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6.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开展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自治区境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确认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自治区“非典”防治专家组会诊判定。
  自治区境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卫生部组织国家“非典”防治专家组负责判定。
  自治区确诊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后,除已发生疫情的地、州外,其它地、州的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确认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非典”防治专家组会诊判定。
  非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县级“非典”防治专家组诊断,并经地州级“非典”防治专家组核实。
  医学观察对象由县(市、区)级专家组确认。
  2.疫情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的时间、涉及的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级别,即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自治区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重大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特大事件:自治区境内出现的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已扩散至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或者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发生疫情扩散至我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提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级别,调整预警级别以及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卫生部。待卫生部对我区上报的预警做出判定和调整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是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的组织;承担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三、应急指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疫情预警等级,建立相应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四、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动员、协调和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监测、控制与医疗救治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并负责提出预警级别和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病与流行趋势,根据疫情发展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级别和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见附件二《新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及流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自治区各地二级以上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非典”后备医院均作为发热症状的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三《自治区发热门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后备医院名单》),日常监测以“发热门诊”为主。为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附件四)的要求,向各指定医院的发热门诊提供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称“流调”)联系人,对发现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与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1.疫情监测与报告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登录地址:http:燉燉211.167.248.17)。
  有能力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疫情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也应通过网络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没有能力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疫情的临床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电话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疫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向卫生部直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同时,还应按原报告渠道,在发现病人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见附件五),并上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兵团、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在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的同时,应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抄报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方案见附件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发现来疆人员体温升高时(体温超过37.5℃),应立即送往就近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于每日下午6时至8时将前晚6时至当日晚6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疫情报告表》(见附件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八),将有关信息报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3.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九)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
  负责流调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1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附件十一)要求,逐级上报。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自治区P3实验室建成并通过国家审核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分离、鉴定、敏感性药物试验等工作。
  各地、各单位采集、贮藏、运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标本或开展病原学、血清学研究、诊断等工作,须经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获许可。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均不得随意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的采集、贮藏、运送,以及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等相关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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