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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19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有效、快速、科学、安全地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林业发展,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新疆森林火险区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置森林火情事故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治区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职责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该按照本预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不受行政界限的限制,要及时向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指挥部报告。
  (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同时以文字材料形式逐级上报。
  (四)森林火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置。
  (五)一般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处置。
  (六)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火灾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共同处置。
  二、预案实施条件
  凡发生森林火情和一般性火灾,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区(县)和有关乡、场直接处理,市林业局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领导和干部前往协助掌握火场动态,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属于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区(县)等部门以及部队进行处理:
  (一)火场在邻近外地州或区(县)行政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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