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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稳妥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按照市人事、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办理。
  八、具体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对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科教事业的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负总责,切实发挥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具体实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的具体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实行聘用(聘任)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把握好政策,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小学要特别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分流人员妥善安排,工作正常运转,教学和定编两不误,按规定时间和内容顺利完成任务。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市、区(县)教育局根据本《意见》审核、拟定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市教育局于12月15日前将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报市编办审批,各区(县)编办12月25日前将所属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完毕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区(县)编办根据市编办批复的方案,会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制定中小学重新核定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每所中小学教职工的具体编制数、人员分流渠道等;各中小学要制定具体定岗定员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4年2月,各中小学先进行自检。其后市编委办公室对市属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区(县)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遵守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纪律。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要加强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一些部门以任何形式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条条”干预,确保中小学定编定员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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