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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审批程序和编制管理
  (一)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方案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市、区(县)各学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教育部门拟定,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区(县)机构编制方案由区(县)编委审批后报市编办备案。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初审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编办复审,由市编办行文批复。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由市编办每两年核定一次,每次核定在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后进行,6月份完成。两年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由区(县)编办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委办公室在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市、区(县)首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10%的自主调剂权,每年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三)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已核定的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学校在规定之外要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聘任专任教师,严禁超编用人。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七、做好与中小学定编定员相关的改革工作
  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必须做好相关的改革工作。
  (一)调整中小学的布局。要根据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二)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通过定岗定员,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通过调整岗位、进修培训、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等途径,逐步解决中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的问题。
  (三)合理设置岗位。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按照中小学编制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小学的类别、规模和任务,规范配备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达标”、“评估”、“评先”等任何理由,干预中小学的岗位设置。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不得超编和违反人员结构比例聘用人员。
  (四)积极推进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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