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2003年11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人员在审核资格条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审核工作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引进人才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学科带头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
九、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一、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十三、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
十四、持有《外国专家证》的。
第三条 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不含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创业分两大部分、共1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2个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
第五条 一般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9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一、基本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住房情况等4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55分。
(一)年龄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35周岁以下计 10分
2.36-40周岁计 8分
3.41-45周岁计 6分
4.46-50周岁计 4分
5.51周岁以上计 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