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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印章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印章的通知
 (2003年9月4日 赣府厅字[2003]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更名为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函》(赣府厅文〔20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已更名为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印章,原“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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