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增加投入,发挥投资效益
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要继续坚持以地方和受益群众投资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我省“十五”期间解决和改善5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其中解决250万人,改善250万人),解决按340元/人计,改善按200元/人计,共需要投入资金13.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8亿元,省安排4.35亿元,地、县及群众自筹4.35亿元。通过2001、 2002两年实施,已争取中央补助2.52亿元,省级投入1.77亿元(其中基建配套0.67亿元,省财政专项1.1亿元);2003至2005年继续争取中央支持,省地县配套资金按云政发[2000]156号文件规定,分类分级执行,确保专款专用。要大力鼓励受益群众投劳集资,参与建设。各渠道筹集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户立帐,按工程建设进度报帐后拨付,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停止拨付资金。
(五)精心管护工程,确保可持续利用
要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一家一户使用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集体决定,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较大的集中连片供水工程,项目业主应当请水利部门协助管理或采用供水公司等企业运营管理形式进行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按照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要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配套和维修;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降低供水成本。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保护,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
(六)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实行奖惩制。省水利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解决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具体承办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等工作。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工作经费按《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执行。同时,由省水利厅与地(州、市)、县(市、区)层层签订责任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从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管理工作五个方面进行总结评比,按照综合情况评定奖励等级,给予奖励。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停止拨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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