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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计划任务,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分期分批拟定农村人畜饮水解围计划,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公开向社会承诺。要研究制定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使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计划、资金、技术、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前期工作,规范项目程序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按照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标准,以初步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为原则,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各地州市水利部门要指导帮助县级水利部门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勘测设计,搞好水源论证,提出建设方案,会同乡镇政府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立档。在农民人均收入比较低,群众自筹投资能力差的地区,供水系统首先要建设公共给水点。在水源有保证、人口居住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根据绝大多数群众意愿建设入户工程。在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方,采用分片建池、提引并重、屋顶集雨、水窖蓄水等方式解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以地州市为单位,由具有必要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后,报省级计划、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充分的勘测设计资料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总投资在50—100万元的,由地州市级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由农户实施的水窖等分散供水项目,要按照水利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经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后进行施工。
  (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凡经过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其他设计文件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按照批准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变更的,要按程序报批。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要参照上述制度进行管理,努力提高施工质量。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当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集中采购。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地州市计划、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项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建成后,在地州市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照档案卡对受益户进行销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合格,并对工程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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