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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8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下决心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的要求,切实解决好我省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全省计划基本解决和改善5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在2001年解决和改善118万人,2002年解决和改善115万人饮水困难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兴建饮水工程,以每年解决约100万人的进度,解决好剩余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问题。同时,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建立良性运行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机制。
  二、解决标准
  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标准为:居民点至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至100天。改善饮水条件的标准是: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各地应严格掌握标准,不得扩大解决饮水困难的范围,不搞重复建设。
  三、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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