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要督促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群防群治、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把全省煤矿的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继续抓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今年以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地、县、乡,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矿井“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劳动纪律的整顿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
(三)煤矿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尽快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全面推行壁式采煤工艺,解决全负压通风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加快深化整治验收进度,确保全省深化整治验收工作年底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未能通过省级验收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省级验收的煤矿要逐步推行安全评估和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其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一)凡是已发生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落实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察,确保落实到位。省监察厅每半年要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报省政府。要通过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事故责任人处理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彻底的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关闭非法煤矿,做到发现一处,关闭一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巩固措施,严防死灰复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监察中,发现非法矿井,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于“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