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止7月31日,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29起,死亡200人。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是:昭通市死亡53人,曲靖市死亡53人,丽江市死亡41人。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1起,死亡64人,特别是5月21日丽江市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4人死亡,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着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开采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差,安全基础薄弱,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及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行政领导、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全面落实到位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逐步建立各级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安全重奖重罚,具体办法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拟定。
(二)各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本单位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直至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井口、区队、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岗位;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中,不断提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法违章行为;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