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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要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地、州、市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办法。对此,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度,分析原因,明确时限,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引导他们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率先垂范,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得好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和交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四)要加快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8月底前,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有实质性进展,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已经建立的地区,要重点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抽查摸底工作,发挥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组织服务职能,尤其是要帮助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居民解决就业问题,逐步开展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民政等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再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
  各地均已成立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建立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协调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抓紧建立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推动工作的落实。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各地级城市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再就业政策落实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中,增加透明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在开发就业岗位上花大气力、下大功夫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发展非公经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创办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要充分挖掘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潜力,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的工作正逐步加快,各部门要为它们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搞好配套服务。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做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等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特别是对“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要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开发一批适合“4050”人员特点的公益性岗位,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的政策,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承诺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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