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从去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到党的十六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两会”,都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专题研究,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抓落实,解决突出矛盾。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完成今年再就业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使各地更好地开展再就业工作,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集中力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加快推进全省的再就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清形势,迎难而上,以更大的决心、更积极的态度、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度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的通知》(云政发[2003]69号)的规定,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
二、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
《通知》对再就业政策制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工作都作了明确的部署安排,各级各部门要雷厉风行,抓紧落实。
(一)要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速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加快发放速度,实现规范管理,确保有就业需求、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这项工作在8月底要有较大进展,做到应发尽发。各级民政部门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