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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云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云南名牌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从撤销云南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该产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就原产品重新申请云南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各州(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负责对出现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企业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上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委员会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云南名牌产品的信誉。
  第三十条 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出借、出租、伪造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闻媒体在为云南名牌产品做宣传广告时,必须严格审查,确定为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云南名牌产品,方可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的称号及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名牌产品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组织类似云南名牌产品评价活动,授予云南名牌产品称号、发放有关标志和证书的;
  (二)擅自在产品包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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