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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提出本专业的云南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对未能进入初选名单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云南名牌”称号,颁发云南名牌产品证书。

第六章 标志及标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云南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云南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云南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鼓励云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云南名牌”防伪标志。云南名牌防伪标志由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的备案制度。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云南名牌产品标志,应填写《云南名牌产品标志使用备案表》,并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云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继续使用云南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仍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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