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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使用注册商标达两年以上,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石油、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云南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所在地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统计、税务、消协及综合经济管理等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不予推荐的申请,于20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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