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荣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全省性社团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确定云南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第八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或潜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出口创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质量检验机构经过合格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