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43号 2003年7月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切实推进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现将《云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名牌战略是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2010年远景目标,培育、创立一批具有云南优势和特色,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对云南经济发展起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品,以此为核心和依托,带动全省经济健康、待续、高效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应是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 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云南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名牌” 是我省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云南名牌产品评价活动外,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名牌评奖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