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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
  (五)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经费支出应占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的组织、措施和办法。
  第六条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开办期不足两年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海外留学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政府部门分流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四)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总投入的60%以上。
  第七条 省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知名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带高新技术成果到云南省兴办科工贸一体化企业,投资超过5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同一企业集团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推荐、审查、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级科技部门)或经国家及云南省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地级科技部门或高新区科技部门初审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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