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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1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滇及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现代农业技术。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新技术。
  (八)其它有利于云南省优势资源的升值转化以及对传统产业升级有较大促进、有所创新及应用的技术。
  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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