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分布和安全生产状况,调集区域的监察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要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办事处以及每个安全监察人员身上。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那些要钱不要命、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根本没有安全投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罚款数额的上限处以罚款;对违法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罚款的最高额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要依法从重加倍罚款。对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覆盖率的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注重监察质量。要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进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对在监察执法、安全大检查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盯住不放,坚持“回头看”。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决不能解除警戒。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工作力度,所有重特大事故,都必须在9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目前尚未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查处进度。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地方人民政府要亲自过问,并督促公安、监察等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做到刑事责任追究要见判决书,行政处分要装入档案。要严厉打击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不管伤亡人数多少,都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为确保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三、四季度再组织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国办58号和3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其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58号和36号文件的情况,于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