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能及时组织力量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矿山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伤亡保险,乡镇煤矿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保障工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36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5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特大事故的旗县以及特别重大事故的盟市;超过或接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整治的重点企业是:被国家和自治区列为“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被评估(价)为安全较差和安全不合格的矿井。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开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地区,严肃追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四证”齐全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对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杜绝“三违”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煤矿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辨认和评估,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隐患整改项目及其具体责任要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进度等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的,不准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对所辖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各地区、各单位要接受牙克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和加强低沼气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要通过隐患整改,坚决控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