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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58号和36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调整生产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措施,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突出问题入手,全力以赴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听取汇报,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搞好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班组)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将此列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产煤盟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各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经营人要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工种。改制以及承包、租赁的煤矿,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使企业尽快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矿井通风、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抓住当前煤炭市场好转和企业销售收入增加的时机,及时补还安全欠帐,保证企业达到《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特别是瓦斯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上齐上全;对旧的安全无保障的设施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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