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而新办的服务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服务企业范围内的营业税和服务、商贸企业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五、严格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各种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广告业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及时、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场所或单位,按每天05‰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全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总额的5%作为征管资金,返还自治区地税局。
六、建立健全文化专项资金制度
(一)要根据“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
(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分散和浪费,解决投入结构不合理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自治区文化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协调、决策并合理使用包括财政拨款、文化产业启动资金、文化产业贴息资金,以及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方面的文化发展资金。
七、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