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期间,对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技图书、科技期刊,旗县及旗县以下新华书店、农牧区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二)“十五”期间,免征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和影剧院放映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电影制作和销售电影拷贝收入的增值税,免征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发行收入的营业税。经营确有困难的广播电视和演艺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内、外资广播电视企业,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五”期间,免征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免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书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的营业税。
(五)免征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房产、车船、土地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十五”期间,免征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以扶持民族出版业的发展。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采用13%的增值税低档税率;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七)转为自收自支的文化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3年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经营的基本建设,免征7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对建设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档案馆、影剧院、青少年宫、体育馆、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文物保护设施、旅游设施、专业文艺团体排练及舞美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