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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文化产业启动资金,有偿借贷,滚动使用。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应重点扶持出版业、传媒业、影视业、演艺业、展览业中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重大项目。以此为龙头,不断壮大我区文化产业规模和实力。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文化产业贴息资金,对符合《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文化产业开发重点工程中大力发展和扶持发展的重大文化产业条件的贷款项目,应给予贴息,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贴息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三)文化单位及社会力量应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全区民间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以及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开发,打造具有深厚民族文化底蕴和浓郁时代气息的文化品牌。对民族或地域文化特点鲜明、水平较高、有保留和推广价值的作品,经审核可实行项目补贴。提倡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文化中介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集中加强对文化品牌的宣传营销。允许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我区潜在的文化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现实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四)鼓励和推动文化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文化事业单位应吸纳内部及社会投资,盘活现有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所创造的收入,可直接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纳各类企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及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搞文化建设,在经营运作、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家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六)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推动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乃至跨国经营的文化企业集团,鼓励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政府举办的艺术院团等文化事业单位,与之进行整体或部分联姻,用产业化的办法发展文化事业。允许政府举办的艺术院团等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用文化事业资源带动文化产业和企业文化发展。
  (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改进对文化工作的管理方式。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发挥文联组织和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保护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维护行业自律和经营秩序。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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