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在民族事业经费和财政扶贫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
(十)对中央支持我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每个项目具体要求积极安排匹配资金。宣传文化口各主管部门应及早规划、预备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对口部门的更大支持。
二、提高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增加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3至2010年,自治区将集中力量兴建一批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按项目管理,单报单批,重点建设。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西部大开发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应包括一定比例的文化设施项目,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应重视提高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应尽可能体现地域民族文化风格。审批居民小区规划,应有文化部门参与,文化设施不配套的,不予审批立项。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应予减免。
(四)对现有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它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文化公益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五)文化事业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在满足主业需要后仍有闲置的,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3至5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允许出让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但须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所得,在依法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费后,上交当地人民政府5%,其余部分留归本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六)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应从景区、景点每年的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景点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本着政府扶持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文化信息资源网络建设。计划、财政部门对网络建设提供基础性经费支持。网络运转、维护等后续费用,原则上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