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政发[2003]62号 2003年8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推进民族文化(主要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文化旅游等)大区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本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文化发展政策。
一、加大文化事业财政投入力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以不低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不同性质的文化单位应重新界定、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属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实行全额拨款,给予财政保障;属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单位,应在一定年限,实行差额补贴,并逐年减少财政拨款,推动其尽快走向市场。具体界定方案,由各级人事、编制、文化、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支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重点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区特色且具有相当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并给予上述单位或项目经费保障。
(四)在实行财政经费总额包干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规定编制内的财政拨款不随单位人员增减而增减,单位内部可根据财政拨款总额自主调剂经费使用方向,重点保障文化事业发展。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专业艺术院团创作、演出活动,实行创作、演出补贴制。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基数、列入主管部门预算,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艺术院团创作、演出情况审核下拨。
(六)对蒙文图书、报刊出版和蒙语广播电视工作,按每年审定的计划实行专项补贴制。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充分重视蒙文图书、报刊出版工作,并在资金方面给予必要保证。
(七)图书馆的图书购置费、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经费以及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化活动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八)各级财政在核定文化事业单位、各文艺家协会经费时,应考虑人才培养因素,增加文化人才开发投入。对上述单位组织人员深入生活、从事文化创作与开发、开展文化交流与研讨、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工作,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