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整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循名人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名人档案的整理应当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二)以名人划分全宗,全宗内采用问题-年代分类法;
(三)名人档案按类组卷。根据每类档案材料的多少,结合其形成时间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组卷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四)案卷内档案材料和案卷的整理,参照《山东省文书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五)名人档案中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的整理,参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省档案馆应成立专家组对征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四章 保管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六条 山东省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保管全省名人档案。
第十七条 山东省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名人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九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损赠者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利用
第二十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省档案馆,保持名人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省档案馆将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使用条款的,省档案馆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