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收集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原则:名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一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应收集归档。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省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省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收集方式。
第八条 省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省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单位、个人向省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省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损赠证书。
第十条 向省档案馆寄存的名人档案,省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