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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档案局 2003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山东著名人物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著名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后人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山东省档案馆决定设立“名人档案库”,专门收藏山东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为加强和规范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山东籍或在山东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山东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山东工作活动过的著名华侨领袖,著名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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