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额度及年限。
(一)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数和贫困学生所占比例下达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各县(市、区)经办银行在其下达贷款额度内具体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标准按当年考入学校收费标准确定;在校期间生活费由勤工助学、爱心助学工程和高校提取资助金给予资助。
(三)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可申请在校期间部分或全部学费的贷款(即可贷一年或按学年制贷款)。对考入收费较高的艺术类院校或民办学校限定贷款额度,一般每学年5000元,其余部分自行解决。
(四)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在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直接划拨到学生所在学校帐户。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信用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学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属农村户口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乡、村政府提供有效证明;所就读高中学校提供核实证明。
(三)努力学习,品德优良,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本人和父母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保证。
(五)向经办银行提供考入高校银行帐户和帐号(各高校要在入学通知书上加盖学校收费帐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即可到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填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有关必要资料。
(二)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由经办银行指导填写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核同意贷款后,在其入学通知书上填写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说明反馈给学校。
(三)经办银行自承办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助学贷款办理完毕。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定借款合同。按学年(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由借款人或其父母填写借款凭证,若借款人中途需要停止贷款,需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助学贷款的,可另行申请办理。
(五)借款人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银行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就读学校,否则学校不给办理毕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