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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省内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衔接工作。在印发《入学通知书》上要加盖学校收费帐户名称和帐号,并及时为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七、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和请领程序,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县(市、区)的广大学生和家长都了解有关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广大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回报社会,建设家乡的热情和责任感。
  八、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要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监督、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附件: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       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我省每一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高校秋季开学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受理银行。
  (一)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由借款人所在高校转到其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审核、发放和回放。
  (二)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其下设营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具体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另行规定。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开办范围和对象。
  (一)开办范围:除去年开办的15个贫困县(市)外,扩大到全省县、区(包括县级市和郊区)。
  (二)贷款对象:县(市、区)以下农业户口当年考入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专、民办分院和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三)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发放“寒窗基金”资助,但对当年考入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继续享受“寒窗基金”资助,帮助其入学。如需申请助学贷款则到所考入的学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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