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确保其都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农村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是我省设立“寒窗基金”后实施的又一项资助贫困学生入学的新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好实施。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全省县、区(含县级市及郊区)以下农业户口当年考入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专、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当年考入省外高校确属贫困学生继续给予“寒窗基金”资助,保证其入学。需申请助学贷款的,到考入的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城镇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仍在考入学校所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在校期间生活费由勤工助学、爱心助学工程和高校收费中提取的资助金给予解决。贷款额度按当年考入学校收费标准,一般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贷款年限,但不得超过学制年限。
四、为减轻贫困学生偿还贷款负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全部贴息政策。其中,50%由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支付;50%由“寒窗基金”资助金支付。贴息年限最长为8年(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金,逾期贷款全部由贷款人付息)。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给予“寒窗基金”资助和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财政贴息具体办法。
五、省政府设立助学贷款保证金。由省教育厅在农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集中管理。经办银行原则上按保证金5倍额度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金每年筹措1000万元。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银行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定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承办。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及高等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给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经办银行要本着办理方便、手续简化、贷款及时、服务周到的原则,制定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设立开办网点,培训业务人员,为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做好准备工作。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证明资料的单位和学校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取得助学贷款的要取消其贷款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经办人的责任。